各有关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20号)转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水运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水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水运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