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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4]18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4-12-30


浦东新区、徐汇、长宁、普陀、闸北、杨浦、闵行、宝山、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4〕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链接:
 1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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