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94)财会字第02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有关会计处理应按我局沪财会(1994)1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但对增值税部分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7中“应付利润”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应相应改为“应付股利”科目。
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0第三款中,企业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而应交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借记“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货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2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应相应改为“原材料—待处理原材料损失”,“在产品—待处理在产品损失”、“产成品—待处理产成品损失”等科目;购进货物中途改变用途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其进项税额相应转入“在建工程”、“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科目。
四、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应交税金”帐户应作为外币帐户,发生的有关交纳税金的业务为外币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月份终了,该帐户的帐面记帐本位币余额应按月末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上述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发生额减除人民币的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帐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额计算。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格式:
(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可采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所附帐户的格式。
(二)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如因采用复币记帐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明细帐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采用三栏式明细帐进行核算。三级明细科目的三栏式明细帐格式举例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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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借 方 |
贷 方 |
借
或
贷 |
余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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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汇
率 |
记位帐
本币 |
人
民
币 |
汇
率 |
记位帐
本币 |
人
民币 |
汇
率 |
记位帐
本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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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终了,再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该表编号为“会外工(或会外商等)01表附表6”,并按规定上报。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本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各三级明细帐中的人民币金额直接编制,不得采用折合的方法将以记帐本位币编制的报表折合成人民币报表。
七、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