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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4]14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4-11-26


浦东新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闵行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松江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南汇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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