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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4]139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4-11-15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投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投资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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