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厂和用户留存散装水泥节包费作为发展散装水泥资金有关问题,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曾以沪建材(1987)第695号、沪财企一(1987)第205号通知作过明确规定。由于贯彻《企业财务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不再设置生产发展基金科目,造成水泥厂和用户留存散装水泥节包费在核算上不统一,经研究,为规定会计核算,现规定如下;水泥厂和用户留存的散装水泥节包费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设“水泥发展资金”明细科目核算。 以上通知,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