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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文号     沪财会[1999]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9-1-18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63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和财会字(1998)66号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问题解答》)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企业均应按照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执行范围,按《问题解答》的规定贯彻执行。
  二、关于“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的解答(五)接受捐赠资产、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自1998年1月1日起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处理,我局沪财会(1998)3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的内容与本《问题解答》有不一致的地方,均按本《问题解答》执行。
  三、关于会计报表
  (一)关于“现金流量表”
  1.在1998年度“现金流量表”中已设置而在《问题解答》中涉及取消的项目,应空置不填。
  2.在《问题解答》中涉及修改的项目,应在相应的项目中,自行按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例如,应将会股地年03表中第13行“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改为“交纳的增值税款”);涉及的表内勾稽关系、表表勾稽关系和报表编制说明中的相关项目填列口径,也应作相应调整。
  3.在补充资料部分,将“待摊费用摊销”项目改为“待摊费用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将原“值税增加净额”项目改为“预提费用的增加(减:减少)”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后理论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用现金发放给职工时,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经营活动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在补充资料中,将上述支付的职工奖福基金中列入经营活动的部分,同时在“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
  (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编报的“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根据《问题解答》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对1998年度“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的资本公积有关项目按规定作如下调整:
  1.将12行“资产评估增值”项目改为“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2.将13行“接受捐赠实物资产”项目改为“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3.将15行“投资准备”项目改为“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4.增设“股权投资准备”项目(15—1)行、“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项目(15—2行)、“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项目(15—3行)和“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项目(15—4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调整和增设的项目,可在用计算机编制报表时予以调整;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增设的项目和会计报表中无法反映的,应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进行披露。
  请速布置所属单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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