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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0]4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0-8-4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现将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项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明细科目,企业根据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0.25%计算出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О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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