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财政法规/会计类/会计核算制度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

文号     沪财会[2003]20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3-12-19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沪司发计财〔2003〕32号)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局拟定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总体上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的规定,可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中实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