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沪司发计财〔2003〕32号)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局拟定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总体上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的规定,可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中实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