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