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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 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3]7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3-6-2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转发给你们,请速布置所属企业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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