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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沪委组[1997]770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资办
颁布日期 1997-11-5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试行,并请转发至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中如有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们。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
    (三)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担任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职称,井有取得高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担任区县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类中级职称,并有取得中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获得国际上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财会专业岗位上具有良好业绩的人员,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职称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曾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曾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委组织部会同财政部门组建专门机构认定。在适当时候,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一般应设专职,不得由公司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理班子成员或财务、会计、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并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二)参与拟订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参与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四)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并报送董事会;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七)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
    (八)监督、检查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九)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十)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对公司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董事会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须联签批准方为有效的主要事项有:
    (一)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在限额范围内提取现金;
    (三)通过银行办理限额范围内的转帐结算;
    (四)在限额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处理;
    (五)董事会规定的其它需要联签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细则,规定各事项联签事项的限额范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聘任、解聘和任期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也可由主管的组织干部部门向董事长建议,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作出聘任或解聘决定。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与总经理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本市国有企业改制后,均应按本规定设置财务总监。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严格的定期和任期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上级组织干部部门参与。考核中要注意听取监事会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待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一般下低于公司行政副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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