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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0]2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0-4-12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1999)21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管理,保证财务总监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现就本市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构
  1.上海市财务资格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2.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和市委组织部企业干部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并建立由社会各界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理论造诣的财经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
  二、申报程序
  1.单位申报
  拟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根据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条件,由各单位进行初审,然后向办公室申报资格认定。
  2.提交材料
  (1)申报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同时附拟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包括:推荐报告一式十份、学历证书和经济管理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参加财务总监培训和资质评价证书复印件一份等)。
  (2)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3)工作业绩简述,一式十份,并打印。
  (4)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壹张。
  三、报送时间和地点
  1.首批申报材料于今年5月15日前上报,6月底认定结束并发证。以后每月10日为申报日,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认定并发证。
  2.申报材料报九江路60号401室(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邮编:200002,电话:6325422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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