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财政法规/会计类/财务总监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进一步推进财务会计委派,做好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2]1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2-9-11


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
  本市自1997年在国有企业试点实施财务总监制度以来,财务总监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和监督,健全约束和制衡机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市政府要求,本市今年将继续推进财务会计委派,进一步扩大财务会计委派范围,重点推动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全面实行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度,切实提高财务总监的业务水准,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实行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准入制度。“上海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将于近期审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现将报送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对象:本市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的现职财务总监或拟委派(聘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2.申报条件:见《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1999]212号)或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咨询服务”栏。
  3.申报表格:向“上海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索取。
  符合条件申报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人员,务请于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上海市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办公室”(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邮政编码: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16042,联系人:胡素华)。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