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现行的中专学生医疗费标准是1963年4月15日财政部和劳动部规定的。根据近年来药品等价格普遍提高的实际情况,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现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将原标准每生每月八角调整为一元六角。
医疗费的使用仍按原规定办理,即;校内一般疾病治疗、因公负伤和预防等费用,由学校开支。非因公负伤和患慢性病等需住院或休学疗养的,其费用仍由学生家长负担。
学生校外就诊支出较大,部分家长负担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由学校在上述医疗费标准额度内,统筹安排给予适当补助。
调整医疗费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分别负担。
本通知规定从1989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