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提前竣工奖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等有关施工企业,实行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奖办法。但施工企业贯彻企业“二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时,对此问题在财务处理上不够明确,且实际执行中又不统一。为规范工程竣工奖的处理办法,结合本市情况,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计算的收入及奖励、补贴等价外费用,都应并入企业营收入,照章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实行“百元产值与实现利税工资含量包于办法”的施工企业在计提当年工资时,其产值中所包含的提前竣工奖,不再在计算“剔除产值”时予以扣除,纳入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
三、对1996年底企业结余的“工程项目提前竣工奖”,应全额转入“应付工资”;企业发放的提前竣工奖,应在“应付工资”支出,计入工资总额。
四、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