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2]150号)规定,民防工程建设费自2003年1月1日起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废止《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民防[1994]121号)。为保证民防工程建设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决定改变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入的缴款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民防办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属于市级财政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
二、各区、县民防办应在2003年8月15日前到上海市民防办公室领取上海市财政局印制的《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收取民防工程建设费,必须统一使用上海市财政局印制的《缴款书》,同时废止使用《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费专用收据》(沪财B000055)。
四、各区、县民防办在执收民防工程建设费时,应准确、完整填写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注明执收单位名称、执收单位编码(按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单位分类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按技监局代码填写)、收入项目编码[按050821002(424000)填写]、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费标准、金额等,并在《缴款书》右上角注明所属区县。
五、在办理民防工程建设费审批手续时,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1、各民防办财务部门根据工程部门审核出具的《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按第四条的要求填写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交建设单位缴款。
2、建设单位在《缴款书》上填妥缴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并加盖留存印鉴后,交单位开户银行,直接上缴市级国库。
3、建设单位缴库后,持《缴款书》回执联到各民防办财务部门换取加盖执收单位印鉴的收据联,据以入帐。同时,各民防办财务部门将《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第二、第三联交建设单位。
六、市财政征收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区、县民防工程建设费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市民防办。
七、每月10日前,各区、县民防办应根据上月民防工程建设费《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回单联,填制《市级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月报表》上报市民防办。
八、市民防办收到各区、县民防办上报的《市级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月报表》后,应与市财政征收部门提供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入库情况核对,及时纠正差错,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市财政征收部门,并定期与市财政征收部门沟通,了解、核对各区、县民防办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缴情况。
九、各区、县民防办2003年1月1日始发生的应缴未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应于2003年9月30日前按原渠道一次性办理上缴手续。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以行政处分。
十、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OO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