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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绿化支出财务处理的通知

文号     沪财基[1999]7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9-11-25


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有些建设单位反映,在基本建设项目中涉及绿化支出的财务处理,现行基建财务制度规定不明确。经研究,现对基本建设项目绿化支出有关财务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经营性的园林建设项目所发生的林木购置、种植、幼林抚育和其他绿化费用,计入“其他投资”。完工后交付有关单位经营管理时,再从“其他投资”转入“交付使用资产”,按园林单位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分别在“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内反映。
  二、非经营性项目(如城市公共绿地、临时绿地等)发生的绿化支出,凡不能形成资产或虽能形成资产但无交付对象的,作核销投资处理。发生绿化支出时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结转成本时计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在项目竣工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再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
  三、其他基建项目(指经营性项目或能形成资产且有交付对象的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林木购置、种植、幼林抚育和其他绿化费用,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再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其中对能独立形成固定资产的林木应当单独核算反映;对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绿化费用,应计入与绿化费用相关的固定资产成本内。
  四、财政部有新规定下发时,应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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