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财政法规/国库类/国家债务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国库券条例

文号     [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0-5-30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0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3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5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