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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办理未到期国债券提前兑付的通知

文号     [1990]财国债字第9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0-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在1988年以前,对未到期国债券一般不能兑取本息,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变现时,需经审查批准方能在指定的银行办理提前兑付手续。自1988年开设国债券流通转让市场以来,已经基本上解决了国债券随时变现的困难。经研究决定,自文到之日起,不再办理国债券提前兑付工作,(83)财综字第8号部、行联合通知停止执行。今后,国债券持有人对未到期债券需提前变现时,可到国家开设的流通转让中介机构,按当时牌价变现。
  抄送:各专业银行总行。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及未到期债券提前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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