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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2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号     [1992]财国债字第3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2-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1992年第二期国库券公告,各承销单位应努力扩大国库券的柜台面市率,以满足广大群众对购买第二期国库券的需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提高国库券面市率。各承销单位对于承销的第二期国库券,应首先面向广大群众销售,不得惜售,面市率最低应达到60%。
  2.增强发行透明度。各地要张榜公布第二期国库券承销单位的名称、地点、承销数额,便于群众购买和监督。
  3.各地财政厅(局)应联合有关部门,对承销单位的面市情况加强检查,保证第二期国库券的顺利发行。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1992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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