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财政法规/国库类/国家债务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发行1992年第二期(3年期)国库券的公告

文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2-5-2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发布此公告。
  二、1992年第二期国库券(以下简称二期国库券)发行数额为210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9.5%,当年7月1日起计息,从1995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不计复利。
  三、二期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0元、100元、500元和1000元共四种。在国库券券面上印有“第二期”字样。
  四、二期国库券从1992年7月1日开始发行,8月31日结束;9月1日起,在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上市。
  五、各承销单位应努力扩大国库券的柜台面市率,以满足广大群众对购买二期国库券的需要。
  特此公告。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发行1992年第一期国库券的公告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