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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问题的通知

文号     沪财库[2007]2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7-11-20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您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将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需进行资格复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聘条件
  1.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中认真负责,无《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形。
  2.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和评审规则。
  3.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和市场情况。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有一定时间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其中,年龄在65 -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且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院士等技术职称(或称号)的评审专家,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需要,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予以续聘。
  年龄达到70周岁(含70周岁)的评审专家,则不再续聘。
  二、续聘申请
  1.凡符合续聘条件并愿意继续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应按照填报说明的具体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表》的各项内容。
  2.凡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请填写资格复审表所附的“回执”。
  3.建议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表》(邮箱:liao@shzfcg.gov.cn)。
  如果不方便发送电子邮件的,请寄/送至:肇嘉浜路800号(近宛平路)市财政局703室(邮政编码:200030),联系人:廖挺。
  涉及个人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有变化的,请在发送电子邮件或寄/送资格复审表时附上证书影印件(或复印件)。
  4.报送资格复审材料的截止期为2007年12月15日。
  三、续聘受理
  我局收到资格复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将结合评审专家在近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情况进行资格复审。
  对资格复审合格的评审专家,我局将予以续聘,并制发新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本通知及其附表已在“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和“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shzfcg.gov.cn)同时发布,可上网查询和下载。咨询电话:54906050,54679568—67034、67031;传真电话:54906050。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链接:
 1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表
 2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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