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财政法规/国库类/国库管理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库[2006]1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6-5-9


市级各行政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国库处)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6〕26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现就《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401拨入经费”科目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二、“404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三、“501经费支出”科目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