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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财政缴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沪财预[1994]1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4-3-1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上海市财政局将启用新版的“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和“上海市附加费缴款书(通用)”。现对使用新版缴款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一式五联,适用于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其他收入、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各项财政收入。农业税继续延用原专用缴款书。
  二、“上海市附加费缴款书(通用)”一式五联,对本市规定征收的各项附加收入或各项费单独缴款入库时的缴款凭证(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
  三、各级财政部门发生的退库业务,目前暂使用市税务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还书”。
  四、使用新版上海市财政缴款书缴款入库时,应在缴款书的标题处及税种标识处填明预算收入类级科目名称。其他填写要求,参见上海市税务局印发的《税收票证填写须知》。
  五、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各单位一律使用新版上海市财政缴款书,旧版缴款书同时作废停止使用。预算、财政所、农财及税务局的各有关部门应各自做好旧版税票的收回、登记及核销工作,并于四月底前将核销情况填表上报市局预算处和票证仓库。清理销毁的具体要求请参照沪税政三(94)9号文中有关规定。
  以上规定望知照,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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